万年长
Wan Nian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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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集团的混乱在869年引起平民百姓的反上之乱(或称奴隶平民大起义),877年起义军发掘赞普王陵,逐杀王室和贵族,吐蕃王朝彻底崩溃。 [12] 吐蕃王朝崩溃后,从869年到1239年的370年中,青藏高原上一直未能建立起大的统一政权,所以史称分裂割据时期。 [13]
始建于7世纪的布达拉宫
始建于7世纪的布达拉宫
元朝时期
主词条:宣政院
刻有八思巴文的令牌
刻有八思巴文的令牌
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
元朝统一中国后,根据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施政措施:
首次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等地的军政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在西藏颁行。
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
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就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而言,当时分归其中两个宣慰使司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等地归乌斯藏宣慰司管辖;今昌都一带及那曲市东部归朵甘宣慰司管辖。元朝在乌思藏等地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乌思藏宣慰司设在萨斯迦(今西藏萨迦),下设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征收赋税。
其中,元代对于行政区域的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
明朝时期
主词条:明朝治藏历史、西藏八王、乌思藏都司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西藏
西藏
西藏
西藏
西藏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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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
西藏
明朝没有沿用元朝的职官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封授制度。各地有代表性的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颁给他们印章和封号,命其管理各自的地方,其职位的承袭须经皇帝批准,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清朝时期
主词条:清朝治藏历史、驻藏大臣、班禅额尔德尼、金瓶掣签、达赖喇嘛
达赖五世朝见顺治皇帝
达赖五世朝见顺治皇帝
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清世祖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后来,五世班禅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1904年7月西藏全图
1904年7月西藏全图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
中华民国时期
主词条:西藏地方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此后正式颁布的《宪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1912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管理蒙藏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称蒙藏院),并任命中央驻藏办事长官,直属国务总理,例行清朝驻藏大臣职权。1929年蒙藏院改制为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蒙藏委员会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派出机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批准的。
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记载证明,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议事机构或历次国民大会,达赖喇嘛、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额尔德尼都派有代表参加,并被选举或委任各种国家公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主词条: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
西藏的和平解放与民主改革
西藏的和平解放与民主改革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八
到2000年前全国共建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2300日多个,其中1300多个殡仪馆、火葬场绝大多数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建立起来的“三五’’场或“三八”场,有的殡仪馆只有一座火化间,连告别厅也没有,加上指导思想和殡仪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又缺乏科学性,致使很大一部分殡仪馆规划不合理,建筑简陋,设备陈旧,设施落日后,管理不善,殡葬科技工作更是无从谈起。为了提高殡仪馆以至整个殡葬事业的整体水平,1990年民政部制定颁布实施了《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和《等级殡仪馆评定办法》,大力促进了日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科技工作的发展,各地殡仪馆大力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殡仪设施、设备日档次,增加服务项目,积极推行科技进步工作,大大提升了殡葬事业的整体水平。
殡葬科技作为科学技术的一部分,其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学技日术委员会)。殡葬科学技术在国家科学技术部占有一定的位置,“火化机综合模拟试验台’’被列为日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殡葬信息网络”等项目也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立项。国家民政部人事日教育司教育科技处是我国殡葬科学技术最高的直接管理职能部门,科技教育处代表民政部制定日全国殡葬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鉴定殡葬科学技术成果,决定对先进的殡葬科学技术成果给予奖励,民政部每年还设有专项资金用于殡葬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所辖市、县的科学技术厅(局)和民政厅(局)为地方性的殡葬科学技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日导和引导各地的殡葬科学技术的发展。
为提高全国殡葬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经原国家科委、中编办和人事部联合批准,成立了民政部101研究所;民政部成立了中国殡葬协会,各地相继成立了地方殡葬协会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必要的科研科技工作;以外还成立了一些殡葬科研机构,如: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湖北四二七科研所、哈尔滨101研究所、上海火化设备研究所等,共同开展殡葬基础理论、产品研制与开发、学术交流和标准化等工作,促进了本行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民政部编制颁发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的国家标准,成立了国家环保一。级网——“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殡葬科研机构和一批火化炉和殡仪车专门生产厂家研制出了一批自动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和污染小的环保型火化设备;中国殡葬协会成功地举办了国际殡葬科学研讨会(1993.9.)、中国首届国际殡葬设备用品技术交易交流会(1995.3.)、全国殡葬设备用品展览会(2000.11.)等。特别是民政部1987年8月《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颁布及民政部优质产品和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开始评选以来,每年均有一批殡葬科技成果榜上有名。
为搞好殡葬科技工作,民政部还制定颁布了一些科技工作政策规定,如1991年民政部关于颁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2年民政部关于颁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1993年民政部印发《殡葬服务业发展规划》,1999年与建设部联合发布《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科技和科研方面的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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