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长殡葬提供专业殡葬,殡仪,白事,丧葬,丧事,吊唁,出殡等业务,致力于专业的体护送运送遗体转院服务公司和高端墓地,用户满意度高,具备多年的殡葬行业经验,了解全国各地风俗习惯,主营:高端寿衣找哪家好、遗体护送运送遗体转院服务公司,追悼会策划,殡葬服务一条龙企业频道、殡葬纸扎、香烛用品、搭灵棚、设灵堂,寿衣骨灰盒,布置灵堂服务团队。我们服务细心,用心,让家属省心,放心。
延边殡葬服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省辖自治州,首府驻延吉市
[1] 。延边州地处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东部,地势西高东低,自西南、西北、东北三面向东南倾斜。延边地处北半球中温带,属温带季风气候。
全州总面积4.27万平方公里 [59] ,辖6市2县,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常住人口为1941700人。
[3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有11个对朝、对俄口岸,口岸过货量占吉林省的90%以上,图们江是中国内陆进入日本海的水上通道。延边是中国仅有的朝鲜族自治州和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计划政策,是单列的三个地级行政区享受相关政策的地区之一
[2] 。
[3] 延边是满族及其祖先肃慎人的发祥地、清朝的“龙兴之地”。
[4] 2020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26.86亿元。
根据“安图人”洞穴堆积中出土的猛犸象、披毛犀等动物化石的炭14测定,证明了早在远古时期,延边地区就已经有人类生息繁衍。
延边历史悠久,据已发掘的新石器时代出土文物及两千年前的史书记载,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华肃慎族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左传》昭公九年,周景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及武王克商,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即延边最早是肃慎人的发祥地)。
延边汉朝时属于汉四郡之玄菟郡管辖,唐朝曾属于安东都护府辖地,后属肃慎后裔粟末靺鞨建立的渤海国管辖。元、明时代,延边地区先后属辽阳行省开元路,奴儿干都司布尔哈图等卫所。
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政府设珲春协领,珲春协领下设卡伦(哨所)15处,隶属于宁古塔副都统。次年始建协领衙门于浑蠢水(即珲春河)之北,并开始建城。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延边殡葬服务
万年长殡葬提供专业殡仪馆服务公司,流程,项目,价格,时间,地址,电话等业务,致力于专业的运送尸体和殡葬一条龙服务公司,用户满意度高,具备多年的殡葬行业经验,了解全国各地风俗习惯,主营:墓地风水一平方多少钱与地点位置,男士女士寿衣一般多少钱、灵堂布置,遗像制作,灵车租赁遗体运送咨询、寿衣店、香烛用品、墓地陵园、花圈店,殡葬车电话,白事服务与礼仪服务团队。我们服务细心,用心,让家属省心,放心。
24小时上门服务热线:400-000-1116 手机微信同号:1811814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