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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林牧渔总产值80.79亿元,增长3.8%。规模以上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39.14亿元,规模以上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比为48.4%。继续保持“全国产粮大县”、“全国生猪调出大县”、“湖南省产油大县”地位。
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112.44千公顷,减少1.29千公顷,下降1.1%,其中:稻谷播种面积60.78千公顷,减少0.52千公顷,下降0.8%;油料播种面积21.83千公顷,增加0.16千公顷,增长0.7%。粮食总产量40.01万吨,减少0.6万吨,下降1.5%,其中:稻谷产量37.83万吨,减少0.66万吨,下降1.7%。油料总产量3.96万吨,增加0.76万吨,增长23.8%。出栏生猪103.48万头,减少2.06万头,下降2.0%;年末生猪存栏58.54万头,下降2.1%。出笼家禽936.5万羽,下降4.3%。水产品产量1.96万吨,增长2.3%。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达69.82万千瓦,增长7.0 %。
2020年9月,被确定为湖南省综合油料大县、湖南省茶油大县。
[9] 第二产业
全县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7.1%,新增规模工业企业14家。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171.07亿元,增长5.9%,产销比99.8%,实现利润7.26亿元,下降14.6%,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2.5万人,增长0.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达到79.6%。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为59.4%。全县全部工业增加值86.27亿元,增长6.5%。工业对GDP贡献率为28.5%,拉动GDP增长2.3个百分点。
规模工业主要产品产量:服装3487.9万件,增长31.4%;中成药0.5万吨,增长66.7%;水泥147.8万吨,增长36.2 %;大米21.6万吨,增长29.3%;锌6.6万吨,增长11.9%;泵2.7万台,下降14.4%;商品混凝土75.2万立方米,增长14.1%。
第三产业
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9.52亿元,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分地区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71.62亿元,增长10.1%;农村消费品零售额17.9亿元,增长10.4%。
全县拥有机动车72673台。拥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155台,其中出租汽车100辆,城市公交线路8条车辆55台。全县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2470公里,其中县道243公里,增长13.6%。
全年接待游客530万人次。衡东旅游在湖南电视台推介。土菜产业产值22亿元,完成税收5100万元,餐饮业创税1600万元,分别增长19%、12%、11.5%。罗荣桓故居景区整改提质工程顺利完成,洣江生态园成功开园并申报为省级三星级休闲农庄。
社会事业
编辑 播报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初中升学率90.9%。职业教育在校学生规模扩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呈上升趋势。全县中职招生数4265人;普通高中招生数3985人,普通高中在校生24938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9.8%。全县平均受教育年限10年。
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9.16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3%。全县高新技术企业30家,新增7家。科技投入不断加大,全县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3.29亿元,增长21.6%。
文化、卫生和体育
全县拥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3个,文化馆1个,公共图书馆1个,博物馆、纪念馆2个。全县有广播电台1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3个,电视台1个。年末共有档案馆1个。
全县拥有二甲医院2个,妇幼保健院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2690张,每千人拥有4.2张。5岁以下儿童活产数6319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5.2‰,优于国家12‰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值。
全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面积达158.46万平方米,其中,公共文化设施面积52.95万平方米,公共体育设施面积105.51万平方米。人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面积达2.47平方米,提前达到小康水平。
人民生活与社会保障
全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55元,增长9.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6元,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89元,增长8.1%。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23311元。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比重为16.4%,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目标。
全县共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21项重点民生实事指标。坚持民生优先,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79.9%。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完成易地扶贫搬迁449户、1221人,在省考核中位列全市第一。实现脱贫7000人。新增城镇就业4730人。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195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00户。武家山廉租房交付使用,河西公租房全面竣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84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6.12万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3万人,全县各类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0.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14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67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58.34万人,全县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9.74%。全年共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数2435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100%。全年共发城乡低保资金4892.6万元,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增至420元、220元。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64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5262人,农村低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1] 招商引资
2016全年完成招商签约项目11个,引资26.2亿元。引进聚味堂农副产品加工、莲园生态旅游开发、20兆瓦林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土菜文化产业园、尚达现代农业产业园、佳佳乐食品生产、承远博览馆、合金粉末及高温合金生产等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全县空气质量达标率为95.8%,地表水质达标率为100%。全县国土绿化达标率98.7%,活立木总蓄积量264.3万立方米,活立木增幅4.3%,全县森林覆盖率达52.1%。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252个,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率98.4%,比2015年提高1.1个百分点。完成了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全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三边造林”和裸露山地造林,完成通道绿化1098.6公里,建设秀美村庄62个。
全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15年都大幅减少。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0038人。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年报告发生数为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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