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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丧葬服务中心

984年开始,试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岗位责任制。1986年,城南乡、玉山镇合并。是年分级管理格局形成。1987年,全镇完成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一阶段各项任务。实现“一个普及、两个过渡”,努力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小学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连续10年达省标。是年,全镇有3个中心辅导区,有学校34所,学生6534人,教职工335人。1992年,有学校23所,学生5243人,教职工473人。2020年玉山镇新改续建学校13所,投用民办学校2所。
[14] 科学技术
2018年,引进培育国家级人才10名、省双创人才和双创博士9名、高技能人才686名,新增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2个。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获得者阎锡蕴院士团队获昆山“头雁人才”1亿元项目资助。。新增专利申请超6100件、授权超3500件,其中发明授权超55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60件。南大昆创院科研项目获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天瑞仪器入围“苏州市十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0] 文化事业
1987年镇政府投资17万元兴建三层文化楼一幢,面积570平方米。设有图书馆,藏书12354册(其中文艺小说70%,社科15%,自然科学15%),领证读者600余人;电视录像室,有电视机4台、录像机2台、音响一套,可容180人观看,1992年放映717场,观看人次69996;电子游戏室,拥有电子游戏机10台;桌球室,有桌球台3副。另有文艺综合活动室,100平方米。
[20] 体育事业
1949年建国后,群众体育活动普及,具体业务由文化站组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镇成立了体育领导小组。1990年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农民体育协会。1991年成立镇老年体育协会、桥牌协会。全镇36个行政村、40多个较大的镇办企业,有篮球队12个,象棋队26个,乒乓队14个,还有田径队、桥牌队、排球队。镇区居民晨间锻炼,镇办企业实行工间操制度,全镇4万多镇属人口,42%以上群众参加各类体育活动。1991年,举办首届农民体育运动会,历时2天,有田径、拔河、自行车慢速赛、乒乓、汽枪、康乐球、象棋等10多个项目,参赛运动员327人。同年举行玉山镇职工运动会,历时4天,有田径、拔河、自行车慢速赛、乒乓、象棋、篮球等项目,参赛运动员337人。两年一次的教工运动会,自1987年始已举办了3届,每届历时均为2天,项目有田径、拔河、自行车慢速赛、羽毛球、乒乓球、康乐球、象棋等,每届参赛运动员达500余人。同时每年举办退休教师运动会。参赛运动员150余人。小型多样的单项竞赛在厂际、村间普遍开展。玉山镇象棋队自1990年以来,连续3次获得市“金秋杯”团体冠军;玉山桥牌队获苏州市桥协杯亚军;镇机关篮球队参加市乡镇机关篮球赛获亚军;老年篮球队1991年12月获市“长寿杯”冠军。
[20] 医疗事业
1976年,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实行队办社管。1992年,有镇级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村卫生室34个、厂卫生室7个、学校卫生室2个。有专业卫技人员271人,病床270张。医学科研逐步开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至1992年,在省以上医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6篇;对晚血机能、晚血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研究,获上海市卫生局、苏州市、昆山市科技成果奖五项。卫生防疫工作日益加强,传染病流行得到控制,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已绝迹,血吸虫病已于1976年基本消灭。妇幼保健工作日趋完善,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显著下降。同时实施公费、劳保、合作医疗等措施,人民群众的健康有了切实的保障,体质有了增强,1987年人均期望寿命为72.37岁(男69.60岁,女75.52岁),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20年玉山镇新增床位67张,发放村级普惠医疗补助230万元。
[14] 社会保障
2020年玉山镇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4家,居家养老服务突破5万人次。发放各类慰问金、救助金超1500万元。发放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2445万元,新增就业岗位2万余个,就业率达99%。改造锦隆佳园、共青A区等老小区19万平方米。解危D级危房7处。退役军人保险服务实现“应保尽保”。昆山高新区展示馆、陆放版画艺术馆、玉山书房等正式开馆。各类文化惠民阵地举办活动超400场。苏州·铜仁产业园等建设。
[14] 历史文化
编辑 播报地名由来
风景名胜
编辑 播报玉山镇风景名胜主要有水秀公园,亭林园。
地方特产
编辑 播报昆山大麻鸭为1964年玉山饲养场场长陈锡根以北京鸭为父本,苏州娄门鸭为母本,经10多年杂交选优提纯复壮而成。1977年1月,通过技术鉴定,命名为“昆山大麻鸭”。此鸭体型大,肉质肥美,抗病力强,成活率高,活鸭除制作“昆山爊鸭”、板鸭和卤鸭外,并外销东南亚诸国。
[20] 荣誉称号
编辑 播报2019年9月11日,玉山镇入选2018中国乡镇综合竞争力100强。
[5] 2019年12月,玉山镇入选“2016—2018年度江苏省文明乡镇”。
[6] 2020年9月8日,玉山镇入选“2019中国百强镇”,蝉联全国百强镇第一。
[12] 2021年9月8日,玉山镇入选“2020中国百强镇”,位居榜首。
[11] 2021年9月,玉山镇入选“2021年全国千强镇“。
[7] 2021年10月,玉山镇入选“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镇”。
[9] [13] 玉山镇被评为苏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示范镇,复评通过第六届“全国文明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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